民政部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《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》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民政厅(局)、质量技术监督局(市场监督管理部门)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、
质量技术监督局:
为全面贯彻落实2016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“开展质量提升行动”和第14次中央财经领导小组会议
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部署要求,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院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,民政部、国家
标准委共同组织制定了《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》,现予发布。
民政部 国家标准委
2017年8月24日
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
构建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,是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、推动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
评价体系的重要基础。为解决标准缺失、滞后以及交叉重复等问题,推进全国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,加强统
筹指导,民政部、国家标准委共同组织制定了《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》。
一、总体要求
(一)指导思想。
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、四中、五中、六中全会精神,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
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,认真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养老服务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深化标
准化工作改革要求,以规范服务行为、提高服务质量、提升行业管理水平、保障老年人权益为导向,立足养
老服务行业需求,准确把握标准要素内在联系,遵循标准化工作规律,构建养老服务标准的总体框架,为标
准化工作提供重要指引,推进养老服务质量明显提升。
(二)基本原则。
全面系统、协调统一。科学梳理养老服务各领域、各要素,构建内容全面、结构完整、层次清晰的标准体
系。
开放兼容、动态优化。保持体系的开放性和可扩充性,结合养老服务发展变化,适时调整完善。
突出重点、适度超前。优先制定基础通用、行业急需、支撑保障类标准,标准体系建构和标准制定要结合
行业发展需要适度超前,不断提高标准体系的引导性与适用性。
二、构建依据
(一)法律法规及规章。
1.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);
2.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);
3.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权益保障法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);
4.养老机构管理办法(民政部令第49号)。
(二)国家、部门政策文件。
1.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(国发〔2013〕35号);
2.民政部、国家标准委、商务部、质检总局、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(民发
〔2014〕17号);
3.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(国发〔2015〕13号);
4.民政部、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(民发〔2015〕238号);
5.民政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卫生计生委、质检总局、国家标准委、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
项行动的通知(民发〔2017〕51号)。
(三)相关规划及标准。
1.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;
2.“十三五”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(国发〔2017〕13号);
3.“十三五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(国发〔2017〕9号);
4.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(2016-2020年)(国办发〔2015〕89号);
5.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(民发〔2016〕107 号);
6.全国民政标准化“十三五”发展规划(民发〔2016〕142 号);
7.国民经济行业分类(GB/T 4754—2017);
8.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(GB/T 13016—2009);
9.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(GB/T 24421—2009);
10.服务标准制定导则考虑消费者需求(GB/T 24620—2009);
11.标准中特定内容的起草第2部分:老年人和残疾人的需求(GB/T 20002.2—2008)。
三、建设思路
结合我国养老服务发展现状与趋势,从老年人自理能力、养老服务形式、服务、管理等四个维度,确定养
老服务标准体系因素,并制成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构成因素图(见图1)。
第一个维度:老年人自理能力。养老服务以需求为导向,不同自理能力的老年人需要不同的养老服务,将
老年人按照自理程度分为自理老年人、部分自理老年人、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三类。
第二个维度:养老服务形式。按照我国养老服务体系构成,养老服务形式分为居家养老、社区养老、机构
养老三类。
第三个维度:服务。养老服务中涉及到的各类服务项目、领域、类型。
第四个维度:管理。养老服务中涉及到的人员、场所、设施、安全等各类管理要素。
四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框架
按照《服务业组织标准化工作指南》(GB/T 24421—2009)关于标准体系总体结构的规定,养老服务标准
体系包括通用基础、服务提供、支撑保障三个子体系。结合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构成因素,搭建养老服务标准体
系框架(见附件1)。
子体系一:通用基础标准,是指养老服务范围内,其它标准普遍使用、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,包括标准
化导则、术语与缩略语、符号与标志、分类、评估、数据、质量管理等。
子体系二:服务提供标准,是指涉及养老服务的具体内容及事项。根据老年人的不同服务需求,服务提供标
准包括生活照料服务标准、精神慰藉服务标准、健康管理服务标准、医疗护理服务标准、安宁服务标准、社会
工作服务标准、休闲娱乐服务标准、文化教育服务标准、权益保障标准等。
子体系三:支撑保障标准,是指养老服务业组织为支撑养老服务有效提供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,包括服务提
供者标准、管理标准、信息化标准、建筑标准、设施设备与用品标准、环境标准、安全与卫生标准等。
五、组织实施
(一)推动建立协同工作机制。民政部联合国家标准委组建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组,建立养老服务
标准绿色通道,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标准的制定、宣贯与实施。实施动态更新完善机制,适时修订养老服务标准
体系建设指南。
(二)加快急需标准研制与实施。围绕养老服务业的发展需求,对养老服务标准体系中行业急需、空缺的标
准,优选文本质量高、实施效果好的地方标准上升为行业标准、国家标准,通过动员社会力量等多种方式加快
标准研制,尽快填补行业空白。民政部、国家标准委联合开展养老服务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工作,引导推动有
条件的地方率先建立养老服务标准体系。
(三)加强标准宣贯工作。推动建立省级社会福利(养老)服务标准技术委员会,健全部省两级养老服务标
准化工作组织。充分发挥各级民政部门、科研机构以及行业协会等力量,通过培训、咨询等手段推进标准的宣
贯和实施。
(四)强化政府与市场标准协调推进。根据不同层次养老服务需求,在大力开展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的同时,
强化市场主导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制定和实施。鼓励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制定高于国家标准、具有竞争力
的企业标准,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制定的企业标准建立自我声明公开制度,用标准赢得更多的服务市场,
通过标准规范和质量提升,更有效地支撑养老服务领域持续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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